(2016)皖0825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雷明与殷吕来、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建湖县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明,殷吕来,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建湖县供电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385号原告:雷明,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陈默,太湖县城西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吕来,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建湖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法定代表人:曹永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家祥,江苏省建湖县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明诉被告殷吕来、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建湖县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6元,减半收取768元,由原告雷明负担。审判员 李国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