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徐开节、陈加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徐开节,陈加泽,刘琼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22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洪桥社区八二五大街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X11324174N。负责人吴罡,行长。委托代理人俞清仙、杨纪红,该支行职工。特别代理。被告徐开节,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陈加泽,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刘琼廉,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被告徐开节、陈加泽、刘琼廉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林建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丽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