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朱长兰与被执行人朱建伟等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长兰,朱建伟,朱建松,朱建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232号申请人朱长兰,女,生于1941年11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朱建伟,男,生于1966年3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朱建松,男,生于1973年11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朱建义,男,生于1969年1月,汉族,住南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长兰与被执行人朱建伟等赡养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自愿放弃本院(2014)南召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本次执行金额3240(每人1080元),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召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本次金额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和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行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