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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刑更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张辉强奸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刑更196号罪犯张辉,男,汉族,1985年6月14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现在安徽省阜阳市九龙监狱服刑。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004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辉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九龙监狱以罪犯张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其刑期止日为2017年3月18日,故可对其减去剩余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辉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廷华审 判 员  陈东宝代理审判员  韩 笑ggz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