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与中煤电气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中煤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第1717号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竹苑路6号D座1门606室,组织机构代码60070441-5。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君时,天津少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煤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工业开发区林河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亚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31元,减半收取576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莉莉人民陪审员 刘咏梅人民陪审员 李志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