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4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蒋琳与上海蒙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171号申请执行人蒋琳,女,1975年1月26日生,户籍地上海市黄埔区。被执行人上海蒙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郭宪玲。上列当事人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蒙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权利人蒋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宋凤杰、审判员陆卫国、代理审判员杨锋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鉴于此,目前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凤杰审 判 员 陆卫国代理审判员 杨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轶鲁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