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3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与堵金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堵金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3民初1962号原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堵金友。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受理了原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堵金友追偿权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请求第一项中请求由被告堵金友向原告给付垫付款,故本案案由应为追偿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堵金友住所地为“江苏省姜堰市白米镇振华路72号”,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张海涛二○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柴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