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3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陈妈坤与陈帝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妈坤,陈帝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3民初1013号原告:陈妈坤,男,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2019。被告:陈帝寿,男,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2036。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妈坤诉被告陈帝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被告的儿子在2016年4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在8月份前代为清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妈坤申请撤诉,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妈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妈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练新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榆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