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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恢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宋玉香与蔡永帅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香,蔡永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原恢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宋玉香。被执行人蔡永帅。宋玉香申请执行[蔡永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玉香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阳县人民法院(或本院)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成军审判员  李立伟审判员  乔向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佰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