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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2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付红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付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2975号罪犯张付红,男,壮族,1988年5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师宗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二月二日作出(2011)师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付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27日起至2025年5月26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曲中刑终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付红犯盗窃罪,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5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2012年7月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6年4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张付红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该犯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付红现刑罚执行已达4年9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一次,2015年1月20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8月26日止。罪犯张付红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付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付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7日起至2022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