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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4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蔡兴健诉隆回县国土资源局等其他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甲,隆回县桃洪镇人民政府,隆回县国土资源局,蔡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524行初10号原告蔡某甲。委托代理人蔡菊芳(特别授权),女,回族。委托代理人肖坤华,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隆回县桃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新隆正街1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0633054-5。法定代表人刘咏波,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王炳善(特别授权),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雄,男,汉族,系隆回县桃洪镇人民政府司法所所长。被告隆回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桃洪西路14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0633044-9。法定代表人范志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胜光(特别授权),隆回县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孙璐,女,汉族,系隆回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股副股长。第三人蔡某乙。委托代理人马文科,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甲不服被告隆回县国土资源局、隆回县桃洪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蔡某乙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蔡某甲于2016年4月27日以“需变更诉讼主体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甲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某甲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国辉审 判 员  魏先禄人民陪审员  覃和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魏婵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