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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卢某与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458号原告:卢某。委托代理人:孙彦邦,故城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南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鄢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