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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扶沟县阳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杜鸿,郭徽,陈书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沟县阳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杜鸿,陈书亮,郭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766号原告扶沟县阳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扶沟县迎宾大道中段。组织机构代码为59913838-X。法定代表人李艳迪,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红伟,扶沟县鸿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杜鸿,男,199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农牧场高楼行政村杜庄村。身份证号码为41272119921115245X。被告陈书亮,男,199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城关镇纱厂路家属区。法定代理人王丙刚,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城关镇纱厂路家属区,系陈书亮之父。法定代理人陈金枝,女,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城关镇纱厂路家属区,系陈书亮之母。被告郭徽,男,199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城关镇花园路二路。身份证号码为412721199703260036。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沟县阳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杜鸿、陈书亮、郭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扶沟县阳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扶沟县阳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扶沟县阳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扶沟县阳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