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3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姚琨与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琨,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3867号原告姚琨,女,1966年9月12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类延香(原告之母),女,1937年4月13日出生。被告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罗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俊才,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琨与被告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琨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姚琨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万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