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振与姚小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姚小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1258号原告李振,男,1974年11月16日生,汉族。被告姚小聚,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与被告姚小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振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振负担。审判员 冉满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淅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