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葛灵智等没收财产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灵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575号被执行人葛灵智,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犯运输毒品罪。本院作出的(2015)二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葛灵智的全部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葛灵智的其它个人全部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叶孝军执行员 苏建永执行员 王文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腾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