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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许宁君与焦雷、焦莲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宁君,焦雷,焦莲芝,王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1033号原告:许宁君,女,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白云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雷,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焦莲芝,女,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王丽,女,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宁君与被告焦雷、焦莲芝、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许宁君与被告焦雷、焦莲芝、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罗国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