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91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郝振宁与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振宁,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91执299号申请执行人郝振宁。被执行人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春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