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刑终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王正琪、周亚泽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正琪,周亚泽,吕世政,冀英,张留顺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刑终109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正琪,男,1992年8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沛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5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周亚泽,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塘河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唐河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5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吕世政,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5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冀英,曾用名冀停,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5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张留顺,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5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上饶县人民法院审理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正琪、周亚泽、吕世政、冀英、张留顺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16)赣1121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正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周亚泽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吕世政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冀英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张留顺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王正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正琪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正琪自愿撤回上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正琪撤回上诉。上饶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1刑初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志真审 判 员 陈 荣代理审判员 赵凌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