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14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雅杰兴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泰瑞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雅杰兴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泰瑞德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457-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雅杰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晓乐。被执行人深圳市泰瑞德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小红。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2016)粤0307执145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泰瑞德电子有限公司的价值225536.86元的财产进行了冻结、扣划、查封等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雅杰兴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泰瑞德电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泰瑞德电子有限公司的价值225536.86元的财产的冻结、扣划、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泰瑞德电子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25536.86元的冻结、扣划、查封等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小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曾远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