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施高有与石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高有,石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323号原告施高有,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石迟伟,女,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高有诉被告石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高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施高有负担。审 判 长 朱全民代理审判员 冯鹏鹏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