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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施高有与石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高有,石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323号原告施高有,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石迟伟,女,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高有诉被告石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高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施高有负担。审 判 长  朱全民代理审判员  冯鹏鹏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