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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王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624号原告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南端(银河不夜城连廊)。法定代表人刘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宁,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王娜,女,住青岛市崂山区。原告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王娜基本情况,经查地址不正确,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1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振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