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1621执恢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军与牛亚明、方健、王高峰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牛亚明,方健,王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皖1621执恢102-1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申请执行人:牛亚明,女,汉族,1981年5月10日出生,住涡阳县被执行人:方健,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现住涡阳县被执行人:王高峰,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住亳州市谯城区张军申请执行牛亚明、方健、王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5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高峰在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的工程款收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将被执行人王高峰在(以阜阳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建)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的工程款收入8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宋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