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3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廖华瑞与余宁钰、福建三明市山城物资有限公司、福建省中光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华瑞,余宁钰,福建省三明市山城物资有限公司,福建省中光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3民初140号原告廖华瑞,男,60岁,汉族。被告余宁钰,男,50岁,汉族。被告福建省三明市山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崇荣路17幢二层。法定代表人黄斌,经理。被告福建省中光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高岩新村71幢207室。法定代表人张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华瑞诉被告余宁钰、福建省三明市山城物资有限公司、福建省中光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华瑞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华瑞以与被告余宁钰、福建省三明市山城物资有限公司、福建省中光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华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53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33元,由原告廖华瑞负担。审判长 林 生 龙审判员 柯 月 香审判员 傅 瑞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丽(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