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13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侯晓峰与周玲玲、万永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晓峰,周玲玲,万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13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晓峰,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周玲玲,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万永亮,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现查明被执行人周玲玲、夏素苹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庆斌、万永亮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60000元,划拨至乐清市人民法院虹桥法庭。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虹桥支行,帐号:27190104000015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连新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孙建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