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虞少民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虞少民初字第00183号原告王某。被告周某甲。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庆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判令双方所生的子女归女方抚养,由被告方按800元/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判令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周某乙,目前随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前及婚后一度夫妻感情尚可,后原告认为近年来被告擅自将房产抵押举债产生夫妻矛盾,致使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本院于同年12月19日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现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再次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常熟人口登记卡、结婚证、(2014)熟虞少民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为离婚再次诉讼来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应诉,又未提交答辩意见,更未提出对双方婚姻及感情的意见。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难以核实,本案中不作处理。审理中,原告表示,婚生女周某乙由其抚养,并承担全部的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周某乙由原告王某抚养并承担全部的抚养费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诉讼费9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曾庆会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腾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