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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执复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唐旭跃因与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旭跃,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执复14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唐旭跃,男,汉族,1969年7月8日出生,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任建军,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吕长虹,该公司董事长。唐旭跃因与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2015)兰执异字第90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兰州中院认为:法律规定,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唐旭跃与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中,案外人李建华、张金生、楼上亮、林冬花等人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兰州中院在立案审查中,被执行人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长虹因涉嫌犯罪被逮捕,公安机关以兰州中院拟拍卖房屋可能与涉嫌刑事犯罪相关联为由,要求法院暂停执行。所以,兰州中院停止对(2015)兰执字第131号查封公告标的物的拍卖,符合法律规定,唐旭跃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驳回唐旭跃的异议请求。唐旭跃不服上述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主要理由与异议阶段一致,另补充两点:一、(2015)兰执异字第90号执行裁定书认为“被执行人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长虹因涉嫌犯罪被逮捕,公安机关以本院拟拍卖房屋可能与吕长虹涉嫌刑事犯罪相关联为由,要求法院暂停执行。所以,本院停止对(2015)兰执字第131号《查封公告》标的物的拍卖,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认为,作为规范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司法文书,执行法院竟在事实不确定的情况下做出此裁定,拍卖房屋是否与吕长虹涉嫌刑事犯罪相关联还处于不确定状态,仅仅是可能而已。执行法院在没有作出任何实质审查的情况下就停止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二、(2015)兰执异字第90号执行裁定书认为“法律规定,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因此,兰州中院做法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查明:兰州中院在执行唐旭跃与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30日以(2015)兰执字131号查封公告,查封了被执行人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小西湖“西湖印象”临街商住楼,地上第六层、第七层、第八层、第九层、第十层、第十二层、第十三层建筑面积共计约4410平方米的房产。同日在《兰州晚报》进行了公告。7月6日,申请人唐旭跃提交《评估、拍卖申请》,要求法院尽快评估、拍卖。8月17日,兰州中院出具《兰州市法院司法鉴定、评估委托书》委托评估。8月22日,申请人收到被查封房产的《评估报告书》。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对此报告均未提出异议。9月9日,法院主持双方执行和解未果,9月14日申请人提交《拍卖申请书》,要求拍卖被查封的房产。10月19日,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页上进行公告,对本案被执行房产进行公开拍卖。10月30日,马文华、祁天福等百余名群众到兰州中院来访,称其购买的“西湖印象”商住楼房产法院无权查封拍卖。且反映被执行人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长虹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而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西湖印象”项目是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指向物。11月3日,兰州中院在“淘宝网”上撤回拍卖。申请人随即提交了《关于强烈要求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依法拍卖的意见》,对撤回拍卖行为表示异议。11月10日又提交《撤回拍卖异议书》。12月27日,兰州中院做出(2015)兰执异字第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了唐旭跃的异议。2016年2月2日申请异议人唐旭跃收到裁定书,对该裁定不服,遂向本院申请复议。另查明:2015年6月30日兰州中院对(2015)兰执字131号查封公告在《兰州晚报》上进行公告后,案外人林志远对该查封房产第七层提出书面异议,兰州中院立案审查后于2015年8月27日裁定驳回林志远异议。同时查明,案外人李建华、张金生、楼上亮、林冬花等人与2015年11月19日向兰州中院提出书面异议,兰州中院已分别立案审查。还查明:被执行人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长虹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5年10月30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案件正在刑事侦查中。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部分,即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方面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兰州中院在执行中撤回拍卖,停止对(2015)兰执字第131号查封公告标的物拍卖的行为并无不当。但以案外人异议为由驳回异议人申请及法律适用表述有误,应予纠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旭跃复议申请,维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执异字第90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天翔代理审判员  朱 华代理审判员  路金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小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