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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4执2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淮北盛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淮北龙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淮北经济开发区龙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士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盛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北龙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淮北经济开发区龙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士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4执2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淮北盛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法定代表人:彭于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北龙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李士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北经济开发区龙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谢亚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士运,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604民初20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淮北盛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淮北龙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淮北经济开发区龙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士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604民初字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中明审 判 员  邵吉顺代理审判员  王桂倩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