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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81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学俊诉李华昌、王学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俊,李华昌,王学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81民初1376号原告王学俊,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杨永权,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昌,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王学祝,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俊诉被告李华昌、王学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俊于2016年4月27日以自已主张的案由及诉讼法律关系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学俊负担。审判员  何智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瑞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