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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汤实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720号罪犯汤实龙,男,199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丹凤县双槽乡小岭村***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7日以(2011)碑刑初字第00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实龙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万元(该犯家庭贫困,无缴纳罚金能力)。刑期执行自2011年1月20日至2018年1月19日止,被告人汤实龙同案犯在接到判决次日后提出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2011)西刑一终字第00167号刑事裁定,对上诉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8月25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4)延刑执字第30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汤实龙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1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汤实龙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汤实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汤实龙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实龙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