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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聂琢书与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红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琢书,重庆红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672号原告聂琢书,男,生于1965年8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游国平,重庆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泽锋,重庆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红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三村5号27-1-2号。法定代表人马祖美。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义学路10号1幢。法定代表人夏平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兰丽,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琢书与被告重庆红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琢书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聂琢书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琢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聂琢书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