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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晓与陈立田、汪拴涛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陈立田,汪拴涛,衡水诚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虎,衡水点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194号申请执行人李晓。被执行人陈立田。被执行人汪拴涛。被执行人衡水诚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表人陈立田,经理。被执行人黄虎。被执行人衡水点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法定代表人黄虎,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立田、汪拴涛、衡水诚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虎、衡水点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136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供的线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银行账号存款。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1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