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1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1刑初7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衡阳县。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4年5月9日被衡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衡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11月4日被衡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2016年4月13日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蒸检公诉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失火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5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带着爆竹、钱纸、坟条等祭品去山上祭祖。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其母亲祖坟边后就一直在休整祖坟。11时许开始插坟条,烧钱纸,并用打火机点燃爆竹。爆竹燃放后往山下走,走到山脚下的水渠边时,被告人李某某发现其母亲祖坟上方起火了,便立即去扑火,同时被告人李某某叫喊路过的李某甲、刘某某等人去扑火,被告人李某某见山火无法扑灭即离开了现场。经鉴定,森林火灾过火地总面积4.59公顷,其中有林地3.09公顷,灌木林地面积1.5公顷。直接经济损失358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赔偿了10000元经济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祭祖时疏忽大意,导致山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另查明,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本院经委托衡阳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意见书显示,被告人李某某一贯表现较好,除本案外,无其他犯罪记录。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赔偿协议,证人李某甲、刘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祭坟烧纸燃放鞭炮后,因疏忽大意的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林地总面积4.59公顷,直接经济损失35800元,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属于情节较轻,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种刑期幅度内判处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火灾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了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依法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且认罪悔罪,司法行政机关经调查证明被告人李某某表现较好,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可以对被告人李某某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胡兴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 晖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