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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济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正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正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程祥华,高庆玲,高利军,山东海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九州精密薄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执14号申请执行人:济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俊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伟,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彤,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正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传芳,总经理。被执行人:程祥华,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宁阳县。被执行人:高庆玲,女,1966年9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宁阳县。被执行人:高利军,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山东海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利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九州精密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利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济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正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程祥华、高庆玲、高利军、山东海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九州精密薄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鲁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在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启江审判员  陈居山审判员  刘书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