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23执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简家全与李国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家全,李国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923执178-1号申请执行人简家全,男,汉族,1967年5月5日生,住兵团农一师七团。被执行人李国义,男,汉族,1977年10月30日生,河南省固始县,住兵团农一师七团。本院在执行简家全与李国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客车先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2015)库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国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国义未能履行生效判决。经法院查询,李国义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简家全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国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车县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库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总执行标的为86616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86616元及执行费1199元。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健代理审判员 岳 岚代理审判员 姜群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银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