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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1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余刚与李银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刚,李银兵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财保36号申请人余刚。被申请人李银兵。申请人余刚与被申请人李银兵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为了督促被申请人履行债务,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牌号为鄂H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扣押,并用登记在申请人余刚妻子吴翠娥名下的位于京山县八里途开发区京源大道的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李银平名下的牌号为鄂H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扣押;二、对登记在吴翠娥名下的位于京山县八里途开发区京源大道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京山县房权证八里途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社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汤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