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12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夏某甲、夏某乙与夏某丙、钱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甲,夏某乙,夏某丙,钱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2409号原告夏某甲,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夏某乙,女,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夏某丙,男,1941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钱某某,女,194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甲、夏某乙与被告夏某丙、钱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夏某甲、夏某乙于2016年4月27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某甲、夏某乙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秉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杰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