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5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景冰霜与被执行人梅铭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冰霜,梅铭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5执567号申请执行人景冰霜,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梅铭权,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冰霜与被执行人梅铭权(2014)宾民初第1920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梅铭权应给付申请人医疗费5.75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4)宾民初字第1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云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