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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5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景冰霜与被执行人梅铭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冰霜,梅铭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5执567号申请执行人景冰霜,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梅铭权,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冰霜与被执行人梅铭权(2014)宾民初第1920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梅铭权应给付申请人医疗费5.75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4)宾民初字第1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云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