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国林与冯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林,冯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816号申请执行人:周国林,男,汉族,1969年8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冯炽,男,汉族,1968年7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国林与被执行人冯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冯炽应赔偿460000元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本案被执行人冯炽对案外人吴卓成享有到期债权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到案外人吴卓成住所地进行调查,未能找到吴卓成本人,也无法核实该到期债权是否真实存在。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8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卓新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杨洁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颜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