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朱四平与华容县鑫科农贸有限公司华达养殖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四平,华容县鑫科农贸有限公司华达养殖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1173号申请执行人朱四平,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华容县鑫科农贸有限公司华达养殖场,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代表人魏建球,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四平与被执行人华容县鑫科农贸有限公司华达养殖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65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华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廖 文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忠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