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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2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武世红与红安县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世红,红安县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2执67-2号申请执行人武世红,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红安县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万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冈中民三终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红安县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武世红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共计90049.18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250.7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红安县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湖北红安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5000元(账户2100501******17),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绍文审 判 员  吴恒全代理审判员  熊晓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大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