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执恢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冯岩与河南九冶金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岩,河南九冶金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冯岩,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九冶金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元海,系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冯岩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河南九冶金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申请人河南九冶金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认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6执恢10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发兵审判员 王光献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