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阳中执字第0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桂枝与被执行人阮付华、襄阳满富房地产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桂枝,阮付华,襄阳满富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执字第00040-3号申请执行人徐桂枝。被执行人阮付华。被执行人襄阳满富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徐桂枝与被执行人阮付华、襄阳满富房地产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执行中查明,本案在诉讼中虽查封了被执行人襄阳满富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湖北省宜城市襄沙大道63号的“满富.楚都鑫诚”2号楼二楼和3号楼二楼面积约为6000平方米的房产,但该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另有抵押,目前暂不能处置,而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斌执行员 乔大林执行员 XX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童开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