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文安富翔典当有限公司与于双良、于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安富翔典当有限公司,于双良,于瑞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6民初1354号原告文安富翔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崇喜。被告于双良。被告于瑞平。本院在受理原告文安富翔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双良、于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由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权利的行使并不损害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安富翔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40元减半收取109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920元由原告文安富翔典当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王月民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凯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