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执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秀琴与梁建民、刘殿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琴,梁建民,刘殿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1322号申请执行人:刘秀琴。被执行人:梁建民。被执行人:刘殿国。申请执行人刘秀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建民、刘殿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三年一月六日审结。该案(2012)寿民初字第5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寿民初字第50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嘉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