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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执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秀琴与梁建民、刘殿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琴,梁建民,刘殿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1322号申请执行人:刘秀琴。被执行人:梁建民。被执行人:刘殿国。申请执行人刘秀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建民、刘殿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三年一月六日审结。该案(2012)寿民初字第5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寿民初字第50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嘉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