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法民初字第09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阙昌平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袁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昌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袁奇,重庆盛康运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9838号原告阙昌平,男,195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杨振雨,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紫荆路416号2-1、2-2,组织机构代码73980331-1。负责人夏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阳,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奇,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经常居住地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盛康运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安太花园上什字西路161号附163、165,组织机构代码77176599-2。法定代表人何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鑫林,男,1993年8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阙昌平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被告袁奇、被告重庆盛康运业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阙昌平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阙昌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阙昌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阙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阙昌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汉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