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终1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欧建科与龚永艳、方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永艳,方娟,方敏,欧建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1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永艳,一枝花副食店业主。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娟,中通快递快递员。委托代理人:龚永艳,身份情况同上。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敏,打工。委托代理人:龚永艳,身份情况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建科,无固定职业。上诉人龚永艳、方娟、方敏因与被上诉人欧建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向上诉人龚永艳、方娟、方敏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其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交纳本案上诉费。上诉人未按通知的要求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本案应视为上诉人龚永艳、方娟、方敏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 兰审判员 汤晓峰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丹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