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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行终字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张英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行终字138号上诉人张英,女,汉族,l969年4月l4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上诉人张英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5)鹿行初字第65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张英上诉称,1、上诉人诉的不是双项责任书的信访案件,而是被上诉人不作为,不负责任的行为。2、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应当登记立案。本院认为,上诉人认为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人民政府不履行为其承包土地确权的法定职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提交的起诉材料符合登记立案条件,应予立案。原审裁定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5)鹿行初字第65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会雄审 判 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任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