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马凤武罚金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马凤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殷耀君,该院院长。被执行人:马凤武,男,1965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上列被执行人罚金一案中,依据判决,被执行人马凤武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2月28日,被执行人马凤武向本院交纳取保候审保证金5000元,故本院从该款中收取罚金4000元,收取执行费50元,另950元收取另案执行费692.25元(申请执行人为裴桂玲、聂千;案号2015丰执字第376号),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裴桂玲、聂千257.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刑初字第23号刑事书第一项罚金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王 昊审 判 员 曹国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