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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安威庆诉被告河南威驰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威庆,河南威驰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693号原告安威庆,男,汉族,1983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刘川,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威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马新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自起,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高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施海涛,系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文涛,系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威庆诉被告河南威驰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威庆于2016年4月27日以与被告河南威驰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威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威庆撤回对被告河南威驰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安威庆负担。审判员  王守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雪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